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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吗?

关键词:邀请招标

招投标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不同类型的招投标活动有不同的招标方式。那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吗?我们就实际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大型国有企业S公司最近购买了20000平方的办公大楼,在装修大楼的同时,准备购买一批办公家具,预算金额360万人民币。由于办公家具市场鱼龙混杂,经调研筛选后,S公司选定7家家具供应商为潜在投标人,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这7家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未收到投标邀请函的D公司向S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项目未采用公开招标违反相关法规。

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吗?

答:可以。因为本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人编辑投标邀请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提示:当项目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时,招标人能否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关键是看项目性质,只有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时,招标人才能采用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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