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品印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站! 祝您生活愉快!
投诉邮箱:761673154@qq.com
8项软著+ISO9001,让中标更简单!
24小时客服热线:400-688-6815

高瞻远瞩   放远未来


公司新闻

Bid database



当前位置:

中标人终止合同需要注意这6点

在招投标活动中,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要注意的问题包括中标技巧、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合法性和依据等方面。

终止政府采购招标合同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如果中标后发现只有能力做一包,不能擅自放弃一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单方面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可能会影响供应商参加其他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2、如果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使是网上竞价采购,处罚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也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届满后方可再次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3、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合同一般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的。如果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4、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可能导致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中标结果应被视为无效。此时,应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则需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5、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人协商一致想终止合同时,即便采购人同意,双方都构成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仅限于一种情况: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这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6、对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中,成交公告发布后招标代理公司未及时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情况,采购人以成交通知书发出超过30日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采购人应当主动发出成交通知书而未发出,但采购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拒签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依然受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约束,超过30日后更应当积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弥补自身过失。

热线电话
400-688-6815
24小时热线电话
客服微信
客服微信
客服QQ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