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已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其他供应商还可以使用该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六大情形时,将处以相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们之前也碰到过类似问题,最后处理时把供应商和产品分开。”一位财政部门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限制了违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招标平台上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但并未限制该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即使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其生产的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仍然能够正常流通。
“但是,建议招标时把采购文件中原厂授权等相关要求去掉,投标人与原厂没有任何关联,只是一个产品代理商。”上述负责人补充道,政府采购招标平台还可以从采购需求编制、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等方面着手,绕开一些阻碍因素。
某采购中心资深人士认为,在政府采购招标平台上,上榜黑名单的供应商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禁止的是厂商,即法人,并不是其产品。除非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否则应允许其他供应商使用该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标。
比如,某供应商因产品参数造假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看似与产品有关,实际上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产品质量本身有没有问题,属不属于“三无产品”;二是产品造假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处罚应针对供应商的造假行为,与供应商的产品无关;三是投标产品可能无法满足此次采购需求,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所以造假。可能下次采购时,这款产品正好又适合采购人,供应商不需要造假,只要实事求是响应,同样具备竞争力。“供应商产品参数造假肯定违法,但不代表其产品质量有问题。”上述资深人士说。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才是受法律约束的主体。
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平台上,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